(一)、事项
1 、 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和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社会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
2 、 属登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议书(立项)实行审批制。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96]16号和国家计委计投资 [1999]693号文。
(三)、办事所需材料
登记制
1 、申请登记项目建议书(立项)的报告;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招标基本情况表及附件;
4 、在规划严格控制区域内的项目需提交政府会议纪要或抄告单;
5 、项目建议书;
6 、填写项目建议书(立项)登记申报表;
7 、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需增加政府授权部门出具的项目综合论证意见。
审批制
1 、项目建议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土地受让合同意向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 、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银行贷款意向书;
5 、在规划严格控制区域内的项目需提交政府会议纪要或抄告单;
6 、招标基本情况及附件;
7 、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立项)的报告;
8 、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需增加政府授权部门出具的项目综合论证意见。
(四)、办事程序
登记制:办公室受理→送交业务科登记备案
审批制:办公室受理→送交业务股室初审→协调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在规定时间内送分管主任审核→呈主任签发批复
(五)、办理时限
登记制: 1个工作日
审批制: 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