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2004〕19号文件精神,为方便投资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自然人等)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特制定本告知书。投资者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及主要原材料有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金额)须有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二、资金来源证明;
三、可研报告或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工程概算、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高、资金来源、建设年限;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告知工程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水电站项目还应包括:装机容量、坝高、宽度、水库容量、发电量、投资效益)须有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四、投资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济效益、纳税情况);
五、规划设计图纸;
六、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城建部门的用地规划意见书(项目选址意见书);
八、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九、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注:房屋建筑只提供1、2、3、5、6、7、8项文件资料。
本委审核上述材料符合要求后,按照查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 申请人填写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表-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书或转报上级。
|